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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肖像权新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对于人的尊重与保护。该编首次针对肖像权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充实、丰富了肖像权保护规范。那么,关于肖像权有哪些新规定呢?
 
  ·肖像的定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人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禁止性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因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涉及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遵循法律关于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防止出现侵犯个人肖像权的违法行为。(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