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个码,就有礼品相送?你看中的是“馅饼”对方给你设下的是“陷阱”大家可能会觉得不就是扫一下,也耽误不了几秒钟,事实真是如此吗???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利用在某手机通讯店内办理手机业务和卖手机的便利,告知客户扫码可以领奖品,让客户扫描指定的二维码,随后二人将约2000个客户扫描注册参与成功的带有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的截图发到相应微信群内,并获得相应酬金,其二人分别获利17192元、16538元。该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转载于人民法院网)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见招拆招,防范妙招:
1、千万不能见“码”就扫,扫码前一定要确认二维码是否出自正规知名的网站,对于街头或者网上随意发布的二维码最好不要扫描,更不要点开链接或下载安装;
2、安装知名安全软件(例如国家反诈中心APP),里面含有安全扫码功能,扫码前只要发现有恶意病毒二维码,即可马上发出警报;
3、当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