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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第一份”文书,你了解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现在向你送达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按照传票日期来开庭。您现在需要给我签署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
 
  “地址确认?我没有准确的地址…”或者“我还不知道我住的地方叫啥,新租的房子”、“我在外边打工,三天两头换地方,没有地址…”
 
  这大概就是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江东法庭助理每次向被告送达传票时,必备的“话术”了,当然,很多当事人也拒绝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有一些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仅XX市XX区……
 
  那么我们就来说一说《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并签署确认的、留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法律诉讼文书,其实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方便联系当事人,保障后续裁判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一般情况下,原告立案之时,就会签署地址确认,被告也会在收到传票的第一时间,被要求签署地址确认,所以说地址确认书是一个民事案件中第一份法律文书。
 
  许多当事人都是在不太明白其真正法律含义的情况下填写并签署的,常常遇到:“你给我打电话,我就来了,不用留地址”。
 
  其实,在面临“送达难、找人难”情况下,送达地址确认尤为重要。同时,对当事人来讲,也不仅仅是留给法院自己的联系方式,其背后真正隐含的是:
 
  首先,一旦填写、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后续过程中,法院的所有通知(传票)、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在当事人不到法院领取的情况下,都会按照留的联系方式用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EMS)出去,不论留的是否为有效地址以及是否有人签收EMS,法院都会视为送达,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若当事人拒绝签收专递,也会将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想要躲避法院的判决不可能了!如果因此导致过了上诉期间,那就会丧失相应的权利了。
 
  其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和执行等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最后,《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案卷的一页,在案件结束后会存放在法院档案室。如果您留的地址是您名下的房产,或是工作单位地址,则便于为执行部门寻找财产线索提供有利的帮助。
 
  小助理提醒
 
  无论原告、被告,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到了诉讼案件,应尽可能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尽快案结事了。(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