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韩宜廷)“法官,我的大儿媳妇真是好人啊,就跟我的亲闺女一样,这绝对是我上辈子积德啦……”八旬老人古某说道。近日,吉林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成功审结一起涉居住权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老有所居。
老人古某说“我老伴去世的早,自己也没房住,二个儿子也相继病逝,根据我大儿子遗嘱的规定,我一直住在大儿媳妇家,大儿媳妇许某这些年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我,吃喝拉撒,从没抱怨过。因为《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所以我大儿媳特此来法院,为我来设立我享有此房的居住权一直到百年。这么好的好儿媳我上哪去找啊。”老人说着说着就红了眼眶。
《民法典》新增设的关于居住权之规定,通过设立居住权让老年人在有生之年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满足了生活居住的需要。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我们责无旁贷,作为子女应当遵守法律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敬老、爱老、护老精神发扬光大!(吉林抚松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