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零投入”“高佣金”这样的词条听起来对于急需用钱的人来说无疑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但是一旦入了犯罪分子的“套”,噩梦也就从此开始了!为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坚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家住通化县的周某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从监狱出来后整天无所事事的他偶然间听说只要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号出售给他人便能轻松赚钱,于是便主动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出售给李某(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尝到甜头”的周某并未轻易收手,而是发展起了“下线”,鼓动游说身边的人将其名下的28套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提供给他,再由他汇总信息提供给“上线”用于违法活动。
周某这一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起诉至通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周某曾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并发现漏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容易滋生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家切勿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身份证、交易账号、U盾等账户或物品,否则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不满5张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依法从重处罚。”(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