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与女友为了庆祝相识2周年纪念日,在某餐厅订了位置并特意将家里珍藏的两瓶红酒带到餐厅使用。当晚气氛非常融洽,但是结账时却出现了尴尬一幕:该餐厅服务员坚持让小胡多支付300元钱,说这是餐厅规定的酒水服务费,还说,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对于自带酒水就餐的消费者,要收取酒款20%的“开瓶费”。那么,商家能否向小胡收取“开瓶费”呢?
商家张贴“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以及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属于“霸王条款”,是一种无效的、违法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同时,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在本案中,酒店加收“自带酒水开票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小胡完全有权依据法律,拒绝这种强制性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