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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踢球受伤谁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11岁的学生小伟参加了校足球队。训练中,小伟与小栋因抢球碰撞,造成小伟受伤。球队教练立即询问小伟的受伤情况,联系了小伟的家长将小伟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伟左桡骨骨折。当日,某保险公司因学校报案出险。小伟住院医疗费共计6万余元,保险理赔数额不足。小伟的家长、小栋家长和学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伟将小栋和学校诉至当地法院。
 
  【法律依据】
 
  依照《民法典》规定,如果原告构成"自甘风险"、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告是无须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官说法】
 
  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而小伟与小栋均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小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小栋对其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小伟要求小栋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足球队训练前学校已向队员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且学校在小伟受伤后及时通知小伟的家人,并及时送医救治,学校又联系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了理赔,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对小伟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提醒】
 
  《民法典》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将自甘风险确认为免责事由的条款,目的在于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明确裁判标准,实现案件的统一处理。体育运动可以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我们不能因为其因为具有危险性而因噎废食。更多的是,要选择合适的体育项目,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愉快地享受运动的乐趣。(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王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