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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勿怨人“自甘风险”来解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韩宜廷 赵泽宇)滑雪作为吉林省冬季旅游的一道靓丽的风景,一个拥有速度与激情的活动项目,令无数人欣然前往。在银装素裹的世界,身着鲜艳的滑雪服,头戴靓丽的雪帽雪镜,摆着动感十足的姿势,从高山上飞速滑下,寒风在耳边嗖嗖作响,实在潇洒的很,用一句流行语来形容:“奥里给”。但是对于滑雪的危险性,很多参与者却没有完全了解、不以为然。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首次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审理了一起案件, 真正告别 “受伤即有理”,“侵权人”不再有理说不清的误区。
 
  金某2020年冬在某滑雪场滑雪,当她从中级道滑下时,由于速度过快撞到前面同向滑雪人朱某,致己从滑雪板上飞出,腿部骨折,受伤住院。伤愈后起诉某滑雪场和朱某,索赔医药费等20余万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技能水平不高,擅自使用中级雪道,并且刹车措施不当,违反多项运动规则,存在过错;朱某不存在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法院判令金某自负80%的责任,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责任,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自甘风险原则”指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所以作为文体活动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民法典摘要: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