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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李某于2021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王某同意离婚,但提出:2021年2月,自己向马某借款30万元,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称自己对借款一无所知,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借款之时双方已分居,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生活,在案涉债务有关时期,家庭亦无特殊支出。通过李某提交的近三年家庭账目,亦未显示该借款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认定王某向马某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法官说法: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本条文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或者事后追认原则,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第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是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征得配偶一方同意,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鹿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