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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我的钱还给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园)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
 
  并且为搏第三者欢心
 
  多次转账、发红包
 
  购买买首饰、化妆品等物品
 
  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王先生为张女士的配偶,两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5月起至2021年11月期间,王先生与李女士一直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并在该期间内,王先生多次通过微信给李女士以转账、发红包的形式给付其11万余元,并为李女士购买手机、平板电脑、奢侈品皮包、黄金首饰、化妆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1月,张女士得知此事后,以所有财物为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李女士索要张先生赠与其的财务。这个诉求成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先生向李女士赠与财物的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且王先生与李女士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张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女士,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对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张女士可以要求李女士全额返还。(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