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百姓而言,买套房可不容易,得辛辛苦苦忙活大半辈子,说房子是老百姓的“命根子”一点不为过。
可任先生就因为房产中介审核不严,导致自己损失惨重…
案情回顾:
近日法院受理一起因房产中介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纠纷。今年4月,任先生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陈先生的房产
没想到房产中介审核发现陈先生所提交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系伪造。且未引导任先生将购房款缴存至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中,导致房产无法过户,142万元购房款项也无法追回。任先生遂将房屋卖方和房产中介告上法庭。却未曾想到,卖家陈先生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另案处理。
案件受理后
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房产中介确实未完全尽到中介义务,对任先生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向任先生解释其起诉主张金额过高,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望任先生降低所诉金额,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终于达成和解,房产中介愿意一次性退还中介费2万元、赔偿损失14万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房产中介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对交易各环节及风险和交易相关资源都更为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出卖人办理完产权证后未将该事实告知房产中介及购房人,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按约履行。房产中介也未主动引导任先生将案涉房屋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进而导致任先生遭受损失。房产中介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将中介费20000元退还任先生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