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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开玩笑”至他人受伤,拘役六个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彦鸿)“我就是开玩笑闹着玩的,怎么还犯法了?”
 
  “你‘开玩笑’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受轻伤二级,它已经‘变质’成犯罪!”
 
  生活中,因开玩笑酿成祸事早已屡见不鲜,一言不合或是一个动作“不对劲”了,“小打小闹”就容易演变成“大动干戈”。当开玩笑“升级”为故意伤害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过以下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经典案例: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小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审理查明,小明因与被害人小红(化名)开玩笑生气,故意使用铁锹拍打小红手臂致右尺骨骨折。经鉴定,小红受轻伤二级。遂小明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重拳出击”并非解纷之道,激情犯罪只会抱憾终身。与人嬉笑打闹一定要把握尺度,即使出现摩擦也要冷静面对,要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莫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争执和暴力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可能导致最终面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