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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一定能打赢官司吗?这几个陷阱要小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借条便会成为解决的关键。不过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避开的。借条里的这几种陷阱,大家可要小心。
 
  打借条时写错名字的情况包括: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由他人代写借条: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借款金额只写小写的数字
 
  张三向李四借款3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处书写成“300元”,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3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因为一次疏忽,张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于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