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郊区的小路见到一名独自行走的女子,由于自身经济困难,因此产生了歹念。他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该女子交出身上所有的现金及佩戴的首饰。而此时,路过的小张见状后与歹徒英勇搏斗,制服了王某将其送至派出所。在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小张被匕首刺伤。经过住院治疗,医药费花费近1万元。
那么请问,上述所说的医药费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没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小张因见义勇为受伤,应该由侵权人王某承担所有医药费,如果王某确实没有能力承担,那么小张有权要求受益者即本案中被抢劫的女子给予适当的补偿。(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刘国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