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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财产,不得抵押!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常常会以抵押作为担保方式。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呢?
 
  禁止抵押的财产,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下面跟白小鹤一起,
 
  了解禁止抵押的财产吧!!!
 
  1、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99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权利受限。
 
  (六)其他不得抵押财产。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2、原《物权法》规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删除,主要是为了适用“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
 
  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能否抵押?不得抵押如何理解?
 
  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法典改为了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一)主体公益性: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因此主体表述发生了变化,而且注意,这里的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包括营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营利法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亦规定,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二) 设施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所有的设施包括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不包括非公益设施。
 
  (三) 无效的两个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公益设施抵押的两个有效例外: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非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有效。
 
  (四)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抵押新规——不动产抵押范围。
 
  最新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中对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与民法典比较,增加了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增加了养老机构,公益设施增加了养老设施。并明确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