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都乐)网购时,消费者经常利用商家推出的各类送红包优惠活动,用相对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一些商家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如常见的整点秒杀、砍刀免单、优惠券、减免优惠等活动。广大消费者在“薅羊毛”的路上,不仅省了钱,还能获得满满的成就感,但还有一些消费者,想尽各种办法找平台漏洞“薅羊毛”,在“薅羊毛”的世界里乐此不疲,甚至不断试探法律底线。
案例:
宁波某家纺品牌就发现,有买家在其店铺连下4单购买了25件总价值4千元的床品后,申请退货退款,然而,商家收货时发现退的货竟然是个空包裹,想着赶紧联系买家,却发现买家联系不上了。在此,柳河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薅羊毛”也要有度,否则以这种恶意为目的占有商品和购物款,就不单单是“薅羊毛”的行为了,可能会涉嫌诈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在数额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切莫因贪图一时便宜,惹上官司、触犯法律。这样的“羊毛”不薅也罢!(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