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全职主妇(夫)的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并不能被看见。但当我们以职业眼光看待全职主妇(夫),就会发现她们虽身在家中,却担当着保姆、幼师、心理咨询师、理财师、营养师等10种社会职业角色。全职主妇(夫)一部分是因为孩子的出世,为了照顾好家庭和孩子而放弃工作,而另一部分则是因为生孩子而被解雇,等孩子大一点了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毫不夸张地说,全职主妇(夫)为家庭付出了太多,包括工作、自由、青春等等,她们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所以当面临离婚时,全职主妇(夫)有权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这项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已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这一条款,离婚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必须满足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条件。这就造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全职太太、全职丈夫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婚姻法》中“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不仅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矫正了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平衡状态,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相对弱势的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更有利于鼓励夫妻双方更多地为家庭做贡献,增进家庭和睦。(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