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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郑曌宏 尚立福)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家口中的“老赖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
 
  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对象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简称《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2.条件不同: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违反限制消费令,抗拒或规避执行等行为。
 
  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3.内容不同: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即不能搭乘飞机、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能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除不能实施上述消费行为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联合信用惩戒。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可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措施更广,且更为严厉。
 
  4. 期限不同: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要一直限制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规定的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失信”和“限高”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解除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纠错程序相同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吉林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