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姜美辰)如果有人找你出借或者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然后给你几千元作为报酬,如此轻松的“躺赚”,你会心动吗?
挣钱这么容易?还有这等好事?
各位都醒醒吧!这是犯罪!
最近柳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
2020年9、10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菲律宾通过微信联系,以1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在被告人林某、王某、赵某、钱某等人处,收买成套银行卡共 32套(即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及绑定的U盾)。所收买的银行卡中29套由林某在柳河县柳河镇接收后将U盾、电话卡等物品邮寄至张某提供的地址,且林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向他人支付收买银行卡的钱款。
经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网络因其隐蔽性成为各种犯罪发生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比如网络诈骗、电话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一旦该类信用卡流入非法之地,则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等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不仅会在个人征信上留下污点,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