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晴 蒋冬梅)“法官你好!我把钱带来了,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接待了一位主动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人。他在接到法院的财产报告令时,通过执行人员的释法说明,了解到拒绝报告财产、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最终他选择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主动如实申报财产,是显示执行威力的风向标,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该怎么做?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又会有怎样的后果?
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该立即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该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财产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力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在被执行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该一并报告。(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