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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不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蔡在路上散步时,突然看见邻居周爷爷因为心脏病倒地昏迷。路人都拿着手机在拍照但没有一个人伸出援手,危急之中,小蔡在烈日下跪地20分钟为周爷爷作心肺复苏,然而在紧急的救助过程中,小蔡因为按压力度过大不慎造成周爷爷肋骨骨折,事后周爷爷的家属觉得,是小蔡操作不当,导致周爷爷的肋骨骨折,应当负有责任,并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小蔡赔偿。
 
  那么小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作出小蔡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判决结果,法律不强制人们做自己难以做到的事情,对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法律不能强制其像专业的医生或者护士一样具有相应的医学常识,因此只要是紧急救助他人的救助者,即便是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救助者也不承担责任,否则与基本的社会道德相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编认为: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救助他人属于学“雷锋”做好事,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本故事主人公小蔡付出了善良与美德,法律还与小蔡公平与正义。(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黄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