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俊淇)“您的判决书下来了,现在给您邮寄过去。”
“太好了!非常感谢你们帮我解决了燃眉之急!”
原来,家住在河南省XX市XX县XX乡的刘某1通过手机银行向他自己的其他银行账号转账的过程中,误将10万元款项转至家住在梅河口市的刘某2的账户中,这可把急用钱的刘某1给急坏了,他多次试图与刘某2沟通协调,但都不了了之。于是不知所措的刘某1驱车1400公里路程抵达梅河口市寻找刘某2,先是前往刘某2所在厂房找不到人,后报案得到了民警帮助,但刘某2始终不予返还这10万元钱。遂刘某1来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曙光法庭寻求帮助。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梅河口市人们法院曙光法庭认为刘某2取得10万元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刘某1的利益受到损害,刘某2具有返还义务,判决刘某2返还刘某1不当得利款10万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行为,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本案中,刘某2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刘某1,两人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