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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违法“终结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好莱坞大片《终结者》的幻想世界里,人类在被称为矩阵的虚拟世界中可以像真实世界一样生活。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幻想正一步步向我们走来。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网络世界里的陷阱和危险也前所未有的紧迫和现实。网络世界固然没有一个操控一切的“天网”,但仍有许多隐藏在代码之后的叵测之徒觊觎着公众的隐私,意图伤害抑或牟利。
 
  好在网络不是法治的荒漠也不是怀疑的黑森林,现在我们就认识一下网络违法的“终结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些定义↓↓↓
 
  (1)网络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2)网络运营者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运营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是关键义务主体或核心义务主体,出现了31次。如几大电信运营商、BAT等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中的网络执法部门都属于网络运营者的范畴。同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也是一种网络运营者。
 
  (3)网络数据
 
  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在了解了这些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就来看一看《网络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吧!
 
  (1)网络运营者应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侵犯网络用户信息的责任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陶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