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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离婚补偿金呢?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受理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于青(化名)诉称其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
 
  2015年7月2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前往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
 
  2015年11月22日,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李洪(化名)给付原告于青10万元人民币(即离婚补偿金),支付方式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给付为止。
 
  协议签订后,李洪并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给付离婚补偿金,截至目前,李洪仅给付于青35000元,尚拖欠65000元。经多次讨要,李洪依旧未如期给付补偿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青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洪认为其居住地在通化市东昌区,不属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被告李洪户籍所在地系通化市二道江区,且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于青可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李洪称其当时的本意不是想给她10万元,当时考虑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于青一部分钱,协议内容与其本意有偏差,并不是所谓离婚补偿金,以前给于青的35000元是好意施惠的(不确定具体金额),每个月给于青2000元不是按月给的,也不是按号给的,而是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给的。
 
  承办法官肖攀认为,于青、李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离婚后又签订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该协议系双方针对离婚补偿另行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李洪在庭审中虽否认协议内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并不能否认该《离婚协议》已成立并生效。最终判决李洪给付于青补偿款合计6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