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2021年5月17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为一件执行了11年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2010年,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此案最终结果为:由司机王某及车主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因司机王某在监狱服刑,无偿还能力,车主李某也无法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赔偿款。后经过协商,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冻结李某部分工资用于给付赔偿款,待王某服刑期满后另行协商履行方式。
执行来到2014年,王某出狱,但出狱后下落不明,并且无有效联络方式,经办案干警王嘉桐多方查寻、核实得知,王某已因其它交通事故身亡,且无财产、无任何继承人。办案干警将所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李某,并通过协商,双方同意继续用冻结李某部分工资的方式给付赔偿款。
截至2021年5月,此案件的赔偿款仅剩最后一期,办案干警王嘉桐将双方当事人约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最后一次扣划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双方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至此,执行长达11年的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执行工作有时长达十年、几十年,办案法官也可能因为工作调整而几经变动,但不分时间长短,不分简单困难,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干警一心为民,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