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承担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那么,如果父母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了抚养费,但是不足以满足现在的生活,可以申请增加么?近日,王红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周萍(化名)系王红(化名)的法定监护人。2011年王红的生父王海(化名)与生母周萍因感情破裂,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红由母亲周萍抚养,王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负责抚养王红的周萍发现,当初足以维持抚养王红的生活费,因物价上涨及王红上学后费用的增加,已远远不能满足抚养王红所需的费用。而周萍收入较低且一直未再婚,抚养王红更是难上加难。另由于王红年幼体弱经常生病,先后患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肠炎住院治疗花费了高额医疗费用,此费用已超出了周萍的经济能力。周萍与王海因相关费用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海每月将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王海立即支付王红近年来医药费用39950元的50%,即19975元。
王海表示,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我可以支付抚养费,但如果要求我承担医疗费,需要提供近三年的住院凭证。
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肖攀组织了质证。对于19975元医药费(13次住院费用总计39950元的50%),王海认为应共同承担王红实际支出的医药费17130.99元,并表示只承担近三年的医疗费,之前的费用拒绝承担。承办法官询问后确认,王红在医院实际支出费用为17130.99元,故王海应承担的医疗费数额为8565.49元(17130.99元的50%)。关于抚养费,承办法官调取相关判决以及工资明细等证据后,证实王海每月实际收入为4066.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王海每月承担原告王红抚养费1000元,于2021年5月起给付,至王红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王海需给付原告王红医疗费8565.49元。
法官想说: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在必要时候有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案中婚生女王红从2015年开始多次住院治病,且已上小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的数额,故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标准如下: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