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私自处分法院查封物,违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王法官,我发现有人破坏你们法院之前查封的蔬菜大棚上的塑料布。”申请执行人李某在电话中说。
 
  李某是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是同村村民,之前关系很好,2009年金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用于种地,几个月后又借款40万用于建房,累计借款本息共计170多万(之前也有过多次借款),李某初次催要,金某始终未偿还,故李某起诉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案件申请执行后,经李某申请,对金某的房屋、鱼塘、蔬菜大棚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刚刚发布拍卖公告两天,执行局干警就接到了李某的电话,反映有人破坏蔬菜大棚上的塑料布,于是有了开篇的一幕。
 
  接到电话后,执行局法官王宏昊、鲁玉红和高秀宇立即对此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请示领导后,立即前往梅河口市山城镇河南村。执行局干警进村后,发现有人正在拆卸蔬菜大棚的塑料布,随即上前询问,拆卸大棚人员说,是金某雇佣他们来拆大棚的。执行局干警带着工人前往金某家中,金某表示这几天梅河口风太大了,不把塑料布拆下来担心会被风吹坏。在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对金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金某私自处分法院查封物是违法行为,并将上述事实及人证物证记录在案,被执行人金某意识到私自处分法院查封物属于违法行为,同意补偿塑料布钱两万元,并承诺如逾期自愿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4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