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晨旭)2020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通过某友平台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给被告大额转账2万元、3万元。2021年1月,双方感情变淡,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以交往时间过短为由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返还该不当得利钱款为由诉至法院。
对于5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双方产生分歧。在恋爱期间,肖某以加盟商铺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共计向肖某转账5万元,并提交转账证明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故原告王某认为5万元转账属于借款;被告肖某则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双方相识后,原告一直追求被告,在得知被告想加盟商铺后,原告主动提出帮助被告并向被告先后转账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善待自己,多做美容、购置高档衣服,其目的是为了得到被告。虽然原告有汇款的事实,但该款项的性质为原告为讨好被告而发生的赠与。原、被告之间并无任何生意往来,也没有借贷合意证据,不构成借贷关系。
经审查查明,被告未提供原告明确表示赠与被告钱款的相关证据。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表示基于双方今后能共同生活考虑,愿意出资给被告做生意。因此,案涉钱款实际系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基于感情考虑,原告对被告给予经济帮助。在原被告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的前提下,被告继续占用案涉钱款、取得相关利益,缺乏合法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不是八条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5万元。
爱情是人类最美好的感情之一,互赠礼物、表达爱意要把握好度,不要因钱伤感情。在恋爱期间双方为了互表爱心而赠送的小礼物,比如衣服、化妆品或者520、1314等特定意义的转账红包等,属于表达爱意或祝福的手段,属于无偿赠与,一旦交付,就不可撤销;涉及大宗财物如车辆、房产或者大额现金等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说清财物性质,必要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人财两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