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职场竞争激烈,职场人士实属不易,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打工人雪上加霜。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擅自让员工待岗并变更其工作岗位的劳动纠纷案件。
员工有点委屈:为公司工作十六年,到头来却遭到恶意降职
罗某于2004年入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被外派到位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某置地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于2019年6月25日到期后,同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26日,罗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副总经理兼行政总监。2020年2月,该公司以疫情为由擅自决定让罗某在家待岗,同年10月28日公司通知罗某复岗,并于11月23日以罗某不符合岗位标准为由单方决定将罗某从副总经理降为客房服务员,月工资从一万多元降为两千多元。罗某对调岗降薪不满向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法定期限内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操作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罗某与某置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要变更合同内容,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未通过民主程序也未与职工协商,擅自决定让罗某在家待岗,并且在复岗后又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变更了罗某的工作岗位,侵害了罗某的正当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判决
2021年3月30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置地有限公司与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判令该公司支付罗某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9万余元。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判决生效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某置地有限公司并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某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强制执行冻结了相应的案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文化不是口号,是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对员工予以关怀而不是侵权。劳动者对企业来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在职场中受到了违法管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