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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龄该咋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办理了一件工龄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参加工作时间早,咋就不算我上班
 
  出生于1964年的王师傅,在19岁时就被延边某造纸厂聘用为临时工,并一直在该造纸厂从事原木加工的工作。2020年7月,延边州人社局为王师傅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手续。拿到退休手续的王师傅不开心了,“我明明是1983年参加工作,可退休时间为啥从1995年起算,敢情这12年我白干了?”
 
  带着疑惑的王师傅向延边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延边州人社局作出的《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资格审核表》,重新作出工龄认定,并将1983年至1995年的的工龄计入缴费工龄。
 
  州政府在复议中认为,虽然1983年至1995年初,王师傅的确在延边某造纸厂工作。但在1995年3月,经延边某市劳动局批准同意,延边某建材厂招收王师傅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王师傅的用工时间应当从这一时间起算。遂维持了原决定。
 
  复议结果不满意,看看法院能咋判
 
  对于复议结果,王师傅的心里是一百个不认同,于是就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延边州人社局和州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王师傅坚持认为,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与其同时期、同条件的工友,在退休时临时工的工龄没被取消,计算了连续工龄,为啥到自己这就行不通?而且虽然自己95年经批准被某建材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但是王师傅自上班以来,就一直在该造纸厂工作,一干就是30多年,直到企业倒闭,期间没有离开过,对于工作关系在建材厂,工作在造纸厂的情况应当算作劳务派遣。最重要的是计费工龄被缩减了10多年,将直接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基本退休养老金的领取数额降低,希望法院可以做出公正判决。
 
  证据里边藏真相,依法裁判不偏袒
 
  因为该案一方面涉及王师傅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地市级政府,审判员充分预想到该案的裁判结果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在审理该案时找寻的突破口其实就在第一份能够确定王师傅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上。按照王师傅所提供的证据中,最早的一份是《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审批表》载明:1995年经延边某市劳动局批准,王师傅被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用人单位为建材厂;《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人调动审批表》载明,1995年4月,王师傅的工作关系从建材厂调动到造纸厂工作;同时《集体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载明,是从造纸厂转正定级。一切证据都指向人社部门有记载,可以认定为参加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1995年。
 
  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和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中的相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以确定,临时工期间要计算工龄,应当在同一单位工作,且被该单位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很显然,王师傅的临时工期间和转为固定工时不在一个单位,故王师傅退休金工龄起算时间从1995年计算没有任何不当。法院驳回了王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关于工龄的计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确定能否算工龄需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但要注意相关文件的适用条件,只有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算作工龄。同时劳动者在填写各类表格时,应当准确填写各类时间,以便于以后工龄等时间的认定。
 
  条文援引:吉林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吉劳险字(82)28号)第四条规定:“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所在单位录用(含招工、顶替)为固定职工,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被录用为固定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