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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普法小课堂开讲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了保障消费市场繁荣有序,也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也接轨国际,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这一天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日”的目的,首先在于让人们重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从而使其得到更好地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希望能通过“消费者权益日”对消费者进行教育与援助,让消费者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
 
  那么,如果大家真的在消费中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同商家发生了纠纷,应该如何维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即使知道了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维权方式,具体要如何选择、如何操作才能够更好地保留证据,维护自己权益呢?对于生活中常见的维权方法,总结了以下几类,供大家参考:
 
  网购维权
 
  关于网购维权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当网购纠纷发生时,绝大多数证据都是电子证据。所以,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保留网购时的订单截图、商家信息、和卖家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我们可以说理有据。
 
  那在平台上购买的商品,是否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平台未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且消费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采取措施的,可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所以在网购时,我们应该慎重选择网络平台,在平台中选择信誉高的卖家,然后在选择产品时,多看一看买家的评价,以避免陷入购物陷阱。收到商品后,应当场检查货物,看一看跟卖家宣传的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如果大家收到了自己不满意的网购商品,法律上支持消费者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销售者也应当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但运费需消费者自行承担。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有一些商品是不支持退货的。比如:私人订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一般是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且当遇到网购纠纷时,建议先跟卖家协商,协商不成再找平台解决问题。
 
  霸王条款
 
  “霸王餐”大家都知道,那霸王条款是什么样的呢?如果卖家说:“买一赠一,赠品不三包”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本店拒绝自带酒水” 、“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等口号,都可以说是商家设定的“霸王条款”。那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呢?首先,可以跟商家协商,指出条款的不合理之处,争取双方达成和解;其次,如果商家说这不是霸王条款,且态度强硬拒绝改正,可以去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该商家;最后,如果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或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权。
 
  其实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更新,法律不是也不能是唯一规范消费的手段。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常常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我们既是消费者,同时我们又是生产者,作为消费者我们必须保护自己,勇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生产者,我们则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这个世界是什么样子,不是简单的一条法律、一次监管就可以决定的,是我们所有人选择,并且用自己的行为塑造的。所以,一个更好的世界,需要我们先成就更好的自己,成就更好的自己,请从成为一个更好的消费者、更好的生产者开始。(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