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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谁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无论是过年过节、结婚嫁娶;
 
  还是进学升迁、商店开张。
 
  只要为了表示喜庆,人们都习惯放鞭炮来庆祝,
 
  这个习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
 
  可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也层出不穷。
 
  造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
 
  有的是因为消费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有的则是因为商品质量问题不过关导致事故发生。
 
  随着315消费者维权日临近,
 
  小编就为您普及一下,
 
  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怎么维权。
 
  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就曾审理过类似一起案件。
 
  2018年春节前,李某在白山市江源区某超市购买了名称为“喜庆满门”、“想发就发”等鞭炮。在点燃鞭炮的瞬间,烟花炸膛导致李某右眼球破裂,眼眶壁爆裂性骨折,目前李某右眼失明、左眼仅0.2视力。经相关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将该烟花制造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该公司否认其生产的涉案烟花质量存在缺陷及与李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但其未在法院给予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也未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结合李某购买烟花、燃放烟花、受伤住院、出庭证人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规定,可以认定李某受伤是燃放存在质量缺陷的涉案烟花所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烟花爆竹属于特殊商品,其生产和销售均有严格规定,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存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的时候要擦亮双眼,留意销售点的证件,尽量到证件齐全的商家购买。如果消费者因购买的烟花爆竹的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己人身损害的,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去法院主张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小编在这里也给各位消费者提个醒:烟花爆竹具有高度危险性,这就要求燃放者在燃放过程中,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对自身或其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作者:吉林省江源区法院 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