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起诉,我和我丈夫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近日,一女子杨某来到玉屏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立案。法官接过她手里的材料,说“你稍等,我先看一下你提交的材料”。经过审查,该女子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官当即登记立案。
案件很快就移送到了承办法官手中,法官细心阅卷后,安排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安排开庭时间。
经过审理,发现原告杨某之父与被告李某之母系同胞姐弟关系,杨某与李某是亲表兄妹关系,二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当属无效。玉屏法院依法宣告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当事人充分了解其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另行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最终,法院用法律的强制力为这段无效的婚姻划上句号,也不失温度地处理了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玉屏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首例案件,也是正确实施、宣传民法典的生动实践!(作者:贵州省玉屏法院民事组 许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