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月10日驾驶货车前往摆摊卖货,途中因接电话将车停在路中间。行人吴某见车挡路便让张某挪开车辆,二人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吴某面部打伤。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受害人吴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发生矛盾后应当以礼争辩,而不是以拳相向。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文明社会对于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内在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法律链接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作者: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