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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获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晰)在侵权纠纷案中关于赔偿的问题,会依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来决定赔偿金额的标准,那么居住在城镇但是户口属于农村户口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获赔呢?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6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刘某某、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A支公司、B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A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12199.62元;B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45856.74元;被告褚某某和刘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68241.1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2019年8月25日,褚某某驾驶刘某某(褚某某与刘某某系雇佣关系)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爱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爱大线1079公里+500米路段时,为躲避前方车辆,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对向赵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集装箱半挂车发生挂撞,致使驾驶员张某某以及乘员王某某和孙某某受伤。经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刘某某是否应与被告褚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褚某某与车主刘某某系雇佣关系,二被告对于肇事车辆使用享有共同运营支配和运营利益,对于原告的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外互负连带责任。
 
  原告王某某是否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原告明知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无号牌未登记且属于非载客车辆却依然乘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次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主次顺序应何如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褚某某和张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褚某某一方和张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为7:3,即褚某某承担事故70%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30%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农村户口但却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居民,应按照何种标准赔偿?
 
  根据梅河口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王某某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所以原告王某某的赔偿金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
 
  法官有话说:
 
  1. 大家在出行时,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切忌抱有侥幸心理,莫要知法犯法、以身涉险。
 
  2.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常会认为农村户口只能按照农村户口赔偿,但其实不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