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段“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网传视频显示,一位成年男子和一位“娃娃脸”女子并排坐着,两人胸前别着“新郎”“新娘”胸花。女子一直哭泣,男子时不时拿着卫生纸替她擦拭泪水。
据媒体了解,视频拍摄于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的张姓村民家中。张先生对记者说,新婚妻子今年22岁,双方婚姻征得了女方家长同意,“酒席办了,还没领证,马上去镇上领。”
新娘的母亲向媒体称,女儿脸盘虽然稚嫩,但早已成年。她同意这桩婚事最重要的原因是新郎人很老实,“没要他的彩礼,只希望他以后能对女儿好。”
泌阳县高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引发网络关注后,镇政府便派人前往当事人居住的村庄调查。经调查,女孩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智障人士,这桩婚事女孩母亲和男方均同意,其他情况还在调查中。
事发村庄村主任告诉记者,男子今年55岁,一直没有结婚,时而在村里,时而外出打工,此次结婚已征得女孩家属的同意。对于女孩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交流,上述村主任表示其还未与女孩见面交流,不清楚情况。
此事主要看该智障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结婚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决定婚姻是有争议的。一般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结婚,但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结婚是有一定认知的,是可以由本人决定是否想结婚,如果该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婚事应当遵循女孩意愿,不能由其父母决定。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智力残疾的人登记结婚,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需要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不涉及胁迫、拐卖和婚姻无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必须双方自愿,登记行为不能由父母“代为行使”,因此,女孩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结婚行为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