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苏杭)随着汽车的普及,人们的安全意识也不断提升,广大车主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加深。“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对“互碰自赔”制度不够了解,因此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官就接到了一起当事人不了解“互碰自赔”的案件。本案中,姚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牛某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碰撞,造成老年代步车上乘者池某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两辆事故车辆的修理费在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范围内互碰自赔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姚某某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寻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姚某某无奈之下,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以后,了解到这起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不了解交通事故中互碰自赔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起诉,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与原告姚某某联系,对姚某某进行说理释明,最终,当事人了解到了自己对该规定的误解,自愿撤诉。
那么,这所谓的“互碰自赔”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2)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
(3)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很多车主虽然已经开车多年,车险也上了很多年,但是对有些规定的细节还是不了解,小编温馨提示:各位车主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一定要了解里边的细节内容,这样出险时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