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活动不能为所欲为
案例分析
原告张女士是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被告李某是小区的业主。
2020年8月6日下午,小区里的一台电梯坏了,张女士联系了电梯公司人员过来维修,下午电梯就修好了。
当天半夜,业主李某却不分青红皂白,毫无理由的在业主群里对张女士一顿臭骂,群里顿时炸开了锅。用很难听的话对张女士进行人身攻击。群里也有不少业主劝李某别骂了,说电梯都修好了,在群里骂人太不文明,李某还是继续发骂人的话。
因为这通辱骂,张女士在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两天没有吃饭,整个人都要崩溃了。她要求对方在群里道歉,李某也拒绝了。张女士忍无可忍,将业主李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被告李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原告张某进行恶意辱骂中伤,且使用了明显带有人身侮辱、贬损性质的词汇,极易造成原告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被告李某在小区业主群公开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以案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