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一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所推崇的英雄之举
但近年来,
见义勇为反被讹的现象使得
“扶不扶”“救不救”成了社会热议话题
尤其因救助行为使受助人受到损害
救助人官司缠身,亦让人头痛不已
因此造成有些人认为
“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虽然良心会觉得不安
但起码能保证不会惹祸上身
持这种观点的人越多
对见义勇为一事避而远之
那么整个社会风气
以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必将走向衰退!
民法典出手
“好人条款”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创新性的提出了“好人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向大众释放出放心救人的正能量信号
不过,见义勇为不仅会涉及到受助人受伤
如勇救落水者
帮助他人对抗逃离抢劫犯等等
救助人也面临着很大的人身风险
极有可能受到伤害
那么,如果是救助人受伤
由谁来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说法】
张三为保护王五财物不受损害而被李四所误伤,李四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五可以给予张三适当补偿。但李四随后不知所踪,为鼓励守望相助行为,兼顾各方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王五作为受益人,若张三明确请求王五补偿,王五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新规定明确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在明确侵权人担责的同时,也有效平衡见义勇为中的受害人与救助人的利益,让见义勇为的损害有所承担,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保驾护航。
扭转社会风气,法律及时相助,面对社会不平,该出手时必出手,来次够!(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韩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