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在网络上交友却被对方放长线“杀熟”诈骗,被诱导进入网络诈骗平台实施赌博,转眼钱不知道进了谁的“袋子”,这种诈骗方式,俗称“杀猪盘”。近日,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10名诈骗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刑。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鲜某经商议到某县实施诈骗活动,二人租下实施诈骗的场所后,周某从网上购买电脑、手机、银行卡和网络诈骗平台以及社交软件微信号、探探号、陌陌号等实施诈骗的设备,并邀约被告人康某、雷某、吴某、柯某等人一起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在周某的安排下,康某、雷某、吴某、柯某利用“探探”、“陌陌”和“微信”添加陌生女性进行聊天,以恋爱交友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进入鲜某操控的网络诈骗平台实施赌博,从而进行诈骗。
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探探”认识被害人韩某,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周某、康某先后多次以“罗子墨”的虚拟身份与韩某聊天,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同时,周某、康某诱骗韩某在鲜某操控的网络诈骗平台上充值进行赌博,通过电脑操控让其赢利并进行提现,逐渐取得了韩某的信任。此后,周某、康某以帮助投资为由,诱骗韩某转账50000元到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周某通过联系他人将46000元转至金某的银行账户,同时鲜某通过电脑操控,在网络诈骗平台添加虚拟分数,造成“罗子墨”为韩某账户充值50000元、韩某平台账户以100000元本金赢利10000余元的假象。为了骗取韩某更多钱财,康某告知韩某暂时不要对平台上充值和赢取的分值进行提现,待赢利更多后再提现。此后,周某等人以各种理由诱骗韩某在网络诈骗平台继续充值,先后共计诈骗被害人韩某25万余元,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孙某、苏某、魏某明知周某等人是实施诈骗,而向其提供银行账户进行帮助。
道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鲜某、康某、吴某、雷某、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孙某、苏某、魏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另外,在量刑时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在全案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缴赃款、退赔损失的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的前科、累犯、家庭情况,遂依法分别判处周某、鲜某、康某等10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法官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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