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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霸座”,请你下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霸座”是典型的违法失德行为,近年来,屡屡受到社会的热切关注,遇到这种事大家都觉得气愤而无奈。今年开始,不一样喽,惩治“霸座”,有法可循。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的问题,《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明确指出了乘客应该“对号入座”。这意味着“霸座”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有准绳,行为需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今后,“霸座”这种不文明行为将升级成“违法行为”,既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同时也受到行政法和相关部门信用惩戒的共同规制,因“霸座”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作为旅客出行,我们不仅要保持愉悦心情游览沿途绿水青山,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客运合同,自觉遵守运输秩序,做文明守法公民。
 
  惩治社会规则的践踏者,《民法典》一路随行!遵守法律,崇尚美德,从我做起!(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韩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