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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知识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示:
 
  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共债共签”原则!
 
  问:什么是共债共签原则呢?
 
  法官答曰:
 
  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除了“共债共签”外,一旦夫妻一方未签字,其对债务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法官答曰:
 
  当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时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此时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正如法彦所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此,承担举证责任的债权人是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故此,法官提示,若借钱给一对夫妻,即使签订合同时夫妻双方在场,也都口头承诺共同还款,但签字时仅一方签字,为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此时债权人应要求夫妻另一方也在借据上签字为妥。(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迟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