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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别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欠钱就是不还不仅不还还想方设法的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房、车、存款,不要急除了房、车、存款外以下财产也可被执行!
 
  一、 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如果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可提取的存款余额,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 养老金:可执行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行政单位自有资金:可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四、企业党组织非党费资产:可执行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但如果能证明是非党费资产,则可申请执行。
 
  五、账户自有资金:可执行
 
  严格区分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只有自有资金才能被执行。
 
  六、 金融理财产品:可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
 
  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可以执行。(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