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时期。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可还有很多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详细案情如何?笔者带您一起了解……
2020年3月某日,没有稳定收入的李某见朋友圈很多人买卖口罩,便打起了虚构口罩“生财”的主意,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卖,但要求先付款后发货。通过微信李某联系到居住在通化县快大茂镇的被害人范某,向范某发送虚假贩卖口罩信息并虚构其在河南省华裕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排队购买口罩的事实,骗取范某30000元“货款”。2020年11月20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诈骗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物销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分子为一己私欲,在灾难中攫取商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另外,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时务必要保护好“钱”袋子,切实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