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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的前置程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扩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的经济活动大大增加,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等案件也在法院中大量涌现。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近期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件因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而引起的赔偿案件,2016 年9月,吴某通过竞拍方式购得某公司出卖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4500平方米。2018年吴某欲在其购买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该土地被一单位建设的建筑占用了一部分,为此吴某将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承担责任。
 
  长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不可以径直到法院起诉要求处理,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前置处理程序,如对前置程序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成贵 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