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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不交尾款,房产公司何去何从?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商品房买卖热度呈上升趋势,但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加。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所引起的纠纷。
 
  针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白法院在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某买受人于2018年4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买受人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面积为103.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房款共计350000元。在某买受人交付首付50000元后,又于2018年9月和2019年3月分两次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房款250000元。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买受人平时关系较好,所以在某买受人未支付完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将其所购买的房屋交付给某买受人,因某买受人迟迟未将剩余房款50000元支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并要求其支付利息。
 
  本案中,买受人应当积极主动自己的合同义务,及时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某买受人同意一次性将剩余购房款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晨 季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