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常掉馅饼
但从天而降的砖头、瓶子倒不少见
近年来
高空抛物致伤案屡屡发生
但往往因肇事者难以确定
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以厘清
从而引发争议
为了守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
对抛物、坠物责任划分有了明确规定
那么就让我们走进《民法典》之高空抛物
一起来看看吧!
高空坠落的物体,导致有人受伤,有人甚至因此失去生命,其危害不可小觑,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伤案件屡屡发生,但因真正的肇事者难以确定,往往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以厘清而引发争议。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新颁布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让我们共同防范高空坠物,别让危险从天而降!(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曲诗雨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