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无毕业时间限制?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未现场报案,该如何判决?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姜某乙赔偿姜某甲汽车修理费用4176元的60%,即2505.6元。
 
  2019年12月某日,姜某甲驾驶自家小型轿车,由通化县果松镇去往某村途中,与姜某乙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在现场报案。第二天,姜某甲向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果松中队报案,由于双方车辆现场移动,无车辆行驶记录仪录像,无现场证人,无监控录像,而且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叙述不一致,导致事故成因大小无法确定,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姜某甲驾驶的车辆在通化医药高新区某汽车配件维修行进行修理,花修理费、工时费共计4176元,由于姜某乙一直未进行赔偿,故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姜某甲驾驶的车辆与姜某乙驾驶的无号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双方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致使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无法进行认定,故只能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由于姜某乙驾驶的车辆无号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姜某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无人员伤亡情况下,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争议的,可自己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对事故有争议的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先拍照,再保护现场,并拨打122报告交警处理。(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