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调解了一起涉及房子“养老金”——房屋维修基金的合同纠纷。
原告柳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称2012年12月4日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委托书》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交缴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收取柳河镇XX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告收取了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为原告出据欠条一份,欠条写明共欠原告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50万余元,利息1.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刘法官为了解案情先后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后找来原被告双方当面协商案件,被告表示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也意识到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权利,会想办法在2021年6月底前尽快将资金返还,原告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柳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
那么,下面就为大家科普一下本案提到房子“养老金”---房屋维修基金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也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修基金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三、业主可以什么时候动用这笔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281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房屋维修基金可以随意使用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作者: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李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