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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什么我打赢了官司,案子交到你们法院了,一分钱都执行不回来?”
 
  “请你提供一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要能找着,还用你们法院么?我不管,反正案子交给你们法院了,查人找物是你们的事儿。”
 
  “没有财产?你们那么多高科技设备,什么天眼、卫星定位,怎么可能一分钱都查不到,一定是你们收好处费了!”
 
  赢了官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作为申请执行人打赢了官司却并没有拿到钱,现实中这样的事儿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作“执行不能”。但“执行不能”≠“不能执行”,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
 
  1.什么是“执行不能”?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所以“执行不能”案件是“执行难”中“啃”不动的“硬骨头”,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2. “执行难”&“执行不能”
 
  “执行难”指的是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3.“执行不能”是否等于永远无法执行到位
 
  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意味着永远无法执行到位。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职权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关于如何规避“执行不能”的风险,首先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并要有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益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配合法院能高效精准地执行到位。(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马佳妮)